贛深內訓第一期,我所刑事部主任談刑事辯護策略如何制定
瑞雪兆豐年,新年新氣象,贛深律所2024第一期內部培訓會于今日如期開展,由我所刑事部主任前資深公訴人瞿鑫馨律師就“刑事案件辯護策略如何制定”展開分享。
一、何時:從辯護思路到辯護策略的制定
瞿律師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完整的閱卷分析全案的情況后才能制定辯護策略。在此之前的偵查環節(含審查逮捕環節)都只能稱為“辯護思路”。因為在偵查環節(含審查逮捕環節)律師無法閱卷,所了解的信息來源主要來自于辦案人員及當事人本人,信息獲取是碎片式的,此時僅能形成辯護思路。
但在此階段律師通過對案件的信息獲取及分析,判斷是否存在無罪辯護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賠償諒解,退贓退賠后取保可能性的大小,大概的刑期范圍,當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能夠認定從犯等情節,律師的上述分析及判斷往往對之后案件的發展能夠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尤其是審查逮捕環節,律師通過對案件無罪辯護可能性的分析,對于存在無罪可能性或無逮捕必要性的案件,在此環節通過與檢察官的溝通和交流,通過爭取檢察機關的“不逮捕決定”,從而讓當事人取保成功。
二、何人:律師的獨立辯護權與當事人的委托
在刑事案件當中,律師具有獨立辯護權,因此刑事辯護策略由律師來制定。這一點與律師辦理民事案件有一些不同之處。在民事案件當中,律師代理原告方的案件基本上是圍繞著當事人的“訴求”展開的。律師代理被告方,亦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的“訴求”來制定代理策略。但在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是圍繞著“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予以定罪量刑。因此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權雖然來自于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的委托,但依然不能枉顧案件事實,僅憑當事人方單方面的意愿來選擇辯護策略。
比如,在案件當中,當事人同意認罪認罰,但律師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有無罪可能,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當事人實施了指控的案件事實。這時律師在辯護時應當明確提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并做到留痕。以免造成案件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宣判無罪,但辯護律師卻做認罪認罰辯護的情況。對于某些案件,如果律師堅持無罪辯護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利益,比如是否使用緩刑,或者能夠降低量刑檔次,總而言之,律師做無罪辯護可能會導致當事人的不利局面。此時律師可選擇做“倚檣式”辯護,在明確提出根據現有事實及證據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之后,采取“退一萬步”的策略,即便要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當事人依然具有如下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可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等等。
此外,有些案件,律師通過前期辯護思路的分析,認為并不存在無罪辯護的空間,但當事人堅持做無罪辯護的。此時并不建議律師選擇罪輕或輕罪、認罪認罰等有罪辯護策略。因為在事實層面上,當事人究竟有沒有實施具體行為,只有其本人才清楚,法律事實無法百分百還原事實真相。但在律師工作當中,我們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及當事人家屬堅持做無罪辯護將帶來的刑期加重,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及量刑優惠可能會喪失等后果。在讓當事人及當事人家屬明確知曉的情況之下,讓其選擇是否繼續堅持無罪辯護,如當事人堅持,我們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三、何種:無罪辯護比有罪辯護更高級嗎?
有的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甚至律師對無罪辯護帶有執念,總認為無罪辯護比有罪辯護更高級,但瞿律師認為指定辯護策略就像找對象,沒有最好的,只有合適的,只有合適的才能達成最好的辯護效果,不然強行做無罪辯護可能會對當事人不利。
(一)無罪辯護
狹義上的“無罪”指的是經法院判決無罪,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少見。廣義的無罪,包括偵查機關撤案、取保后未移檢,檢察機關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檢察機關撤訴后不起訴等情況。廣義的無罪在司法實踐當中是無罪案件比較常見的走向,但依然屬于少數案件。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會經歷公、檢、法三階段最終被判有罪。
但對于多罪名案件,其中某些罪名的認定存在疑問,“打掉”罪名,就單個罪名做無罪辯護并成功的情況在實務當中還是常見的,可以作為制定辯護策略考慮的方向。
此外,對于案件某些證據存在疑問,如金額認定,事實認定存在疑問,可以以無罪辯護為策略,根據“存疑有利被告”原則爭取最優辯護效果。
(二)輕罪辯護
即將此罪辯護為彼罪,將重罪辯護為輕罪。故意犯罪辯護為過失犯罪,如從故意殺人罪到過失致人死亡罪;占有性犯罪辯護為使用性犯罪,如職務侵占罪到挪用資金罪;特殊主體辯護為一般主體,如受賄罪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暴力型犯罪辯護為平和性犯罪,如敲詐勒索罪到詐騙罪等等。在實務過程中,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重新改變罪名定性,將重罪改為輕罪的情況比較常見。律師可以去搜尋一些與案件罪名相近似的罪名的相關資料,研究下是否有改變罪名的空間。
(三)罪輕辯護
這里所指的“罪輕”辯護,指的是“跨檔”處理的情形,如十年以上到三到十年,五年以上到五年以下。那就涉及到法律規定的減輕量刑情節的認定,比如自首、立功、從犯等,當然有的時候減輕量刑情節的采納往往也和酌定或從輕量刑情節統一考量,如達成賠償、諒解、退贓等等。
(四)認罪認罰辯護
與“罪輕”辯護不同,“認罪認罰”辯護,指的是在同一量刑檔次之內,通過認罪認罰來達成量刑的從輕。當然對于證據存在某些比較重大的疑問,通過認罪認罰與檢察機關量刑協商,獲取比較大的量刑優惠,屬于前面所講的通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以“無罪”辯護為策略來獲取最優辯護效果的情形。
四、何從:細節決定成敗,辯護策略的制定流程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閱卷對律師來說需要具備細心與耐心。首先要全面細致的查閱整個案卷,制作閱卷筆錄,不要遺漏任何一個細節一份材料,可能不起眼的東西反而會對案件起到決定性作用。其次,根據閱卷的情況整理出疑點,再去找當事人核實。在掌握一定案件情況的基礎上形成初步的觀點去跟檢察官進行溝通,了解檢察官的想法,尤其注意檢察官所提出的問題,也許就是律師的辯護要點。最后,就是選擇最合適的辯護策略,在充分了解和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提出辯護觀點。確定辯護策略以后撰寫法律意見書提交給檢察機關,方便檢察官更直觀的了解律師的意見,更好的推動后續工作的開展。
作為刑辯律師,踏出去的每一步都是經過了多次的考量。通過本次內部培訓會,瞿律師希望全所律師能夠學有所用,今后在刑事辯護中同樣展現自己的專業能力,為當事人提供最滿意的服務!